法律问题

嘉必优:发行人与帝斯曼曾存在ARA相关专利权诉讼,并于2015年1月签署《和解协议》《专利许可协议》《加工及供货协议》;协议确认发行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同时对境外专利区客户开拓、销售地域、销售数量及许可费承担作出限制。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19-11-26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嘉必优
审核编号
13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64页至第1-1-165页;第3-3-1-35页至第3-3-1-38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文件披露帝斯曼围绕ARA产品及制备工艺拥有大量专利,相关专利对发行人海外市场开拓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自2012年底开始就帝斯曼专利使用及海外市场拓展与帝斯曼谈判,并由嘉吉在德国、荷兰、发行人在中国启动对帝斯曼相关专利无效的诉讼。2015年1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协议。根据《专利许可协议》,发行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及帝斯曼非专利区销售ARA产品,亦可在约定范围内向特定客户或专利区存量客户销售,但不得在协议期内向总部位于中国大陆以外的专利区跨国客户新增销售,并需就部分向六家中国厂商或其代工商的专利区销售支付5美元/公斤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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