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聚辰股份:注册稿及落实函披露张利国、唐海蓉等相关主体在红筹拆除收购资金安排中参与出资、通过亦鼎投资承接受让权益及后续退出,需关注委托持股、代持、特殊利益安排及利益输送。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19-11-26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落实函回复披露,2015年7月陈作涛计划通过富桥国际委托IPV收购聚辰开曼其他优先股股东所持优先股,为尽快完成收购,向包括张利国、唐海蓉在内的投资机构及自然人筹集资金合计13,000万元,其中唐海蓉提供2,500万元,张利国提供1,000万元。江西和光完成对聚辰上海收购后,为还原资金提供方权益,唐海蓉通过其控制的亦鼎投资受让对应聚辰上海8.20%权益,张利国1,000万元出资对应3.28%权益登记于亦鼎投资名下。2017年张利国因个人资金需要退出,陈作涛向其支付2,000万元,相关权益转由亦鼎投资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