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江苏北人:发行人历史上曾与部分投资方存在优先分红、反稀释、强制清算、优先清偿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需核查是否已清理及是否影响股权稳定。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19-11-08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2012年8月,中新创投、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金力方长津及陈向明与北人有限、朱振友、林涛、苏州北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除增资事项外,还约定优先分红权、反稀释权、强制清算权、优先清偿权等特殊权利。2015年6月1日,发行人与上述股东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前述特殊权利。发行人法人股东并出具承诺,除已报送工商变更的增资协议及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权益外,不存在另行协商确定涉及股东权利再次分配或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的特殊安排;如存在则自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自动解除且不要求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