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奥福环保:发行人由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三人共同控制,存在共同控制安排及控制权稳定性披露事项。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19-10-14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奥福环保
审核编号
136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0页、第1-1-31页、第1-1-46页、第1-1-47页、第3-3-1-1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潘吉庆,持股18.76%;实际控制人为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三人合计持有公司51.27%股份。三人自公司设立以来均直接持股且合计持股始终超过50%,潘吉庆一直为第一大股东;潘吉庆一直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于发明、王建忠一直担任董事;三人于2015年5月29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发行人经营发展相关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共同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风险因素披露,如一致行动承诺不能有效执行,可能发生实际控制人变化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并影响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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