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恒安嘉新:报告期内阮伟立被补充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并新增披露关联担保及关联方资金拆借,需确认是否导致控制权变化及关联交易是否规范。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19-09-02 · 不予注册

公司名称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
公司简称
恒安嘉新
审核编号
82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337-338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注册稿法律意见书披露,为从严把握,应将阮伟立追加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即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金红与阮伟立。根据会计师2019年5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将董事阮伟立补充认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并新增关联担保及关联方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内容。2016年1月,金红为公司向嘉兴容湖可转债投资协议提供1,000万元个人担保并以其持有公司10%股权为红杉盛德股权质押提供担保;红杉盛德向公司提供1,500万元借款,归属年度为2016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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