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和舰芯片:发行人与最终控股股东联华电子及其控制企业通过市场区域划分、代理费或服务费及《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处理同业竞争。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同业竞争及独立性 · 2019-07-23 · 终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联华电子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各自进入对方市场区域销售晶圆并支付服务费或代理费的情况。2019年3月2日,发行人及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橡木联合、晶信科技、菁英国际、联华电子签署《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约定联华电子方业务区域为台湾、日本、韩国、北美洲、新加坡、欧洲,发行人业务区域为中国大陆及联华电子方业务区域外的全球其他国家或地区;双方进入对方市场区域时需支付代理费或服务费,并约定发行人市场区域客户由发行人主导并优先满足发行人产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