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西部超导:发行人股东中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核查及合规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东穿透、三类股东及入股核查 · 2019-07-02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西部超导
审核编号
11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73页至第1-1-76页;第3-3-1-47页至第3-3-1-5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权益登记日2019年2月19日,公司股东中的“三类股东”合计持有4,225,000股,持股比例1.064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实际控制人陕西省财政厅均不属于“三类股东”;公司股东中的“三类股东”均依法设立,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未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所有股东中共有18家“三类股东”,其中除鑫沅资产-海通证券-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未能核实外,剩余17家“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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