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光光电:发行人报告期初存在股权代持,需关注股权权属清晰及代持清理的合法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19-07-02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初新光有限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其股权存在代持行为,实际股权结构为康为民88.00%、康立新12.00%;股权代持解除过程中,2016年6月王桂波通过受让康为民实际持有的4.90%股权、林磊通过受让康立新实际持有的3.00%股权成为新光有限股东;2016年10月,新光有限股权代持彻底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