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光光电: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代持及代持方相互转让,需关注代持真实性、清理合法性、是否规避法律法规及税收。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19-07-02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注册稿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初新光有限股权存在代持,实际股权结构为康为民88.00%、康立新12.00%;2016年10月股权代持彻底清理完毕。问询后补充法律意见进一步披露,历史代持主要因康为民、康立新考虑个人在哈尔滨工业大学任职情况而不愿直接持股,相关各方之间仅口头约定,未签署书面代持协议;2016年6月起康为民就代持股权进行一系列近亲属间代持转让,最终代持还原不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已足额缴纳相关股权转让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