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盐股份:发行前曾存在发起人股东股份回购条款及国新基金分红特殊安排,相关条款于申报/辅导节点终止。
上交所IPO · 主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13年,中盐集团与中盐股份其他发起人山西盐业、天津长芦、广东盐业、江盐集团、浙盐集团、安徽生态和重盐集团分别签署《关于投资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筹)相关事项的协议》,约定如中盐股份在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未能上市,其他发起人有权要求中盐集团回购其持有的中盐股份股份;发行人不属于对赌回购条款的签署方及当事人,回购义务方为中盐集团。协议还约定回购安排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上市申报文件之日终止效力,如上市申请未被受理、被劝退、被撤回或未获通过则自动恢复。2019年,中盐股份、中盐集团、国新基金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每年应向股东分配合计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30%的现金,并约定该分红安排在递交IPO辅导申报材料当天解除;2025年11月,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该分红条款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彻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