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阳光集团:发行人前身清涧洗煤厂存在挂靠集体所有制名义、改制设立阳光有限时评估报告遗失,以及阳光有限设立初期存在股权代持安排,需关注历史沿革及股权权属清晰性。
上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3-31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清涧洗煤厂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为河津县清涧镇政府、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但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实际出资人为薛靛民,企业全部权益归薛靛民所有;更名为“西安铁路分局商贸清涧洗煤厂”系为解决铁路运输问题,相关授权方确认不享有权益。1998年设立阳光有限时,为满足当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求,薛靛民委托赵蛮信、薛电龙、张富英分别代持0.4%股权,三人未实际出资。公司制改制存在1998年评估报告遗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