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黎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机构股东曾存在业绩承诺、回购、共同出售、反稀释、优先清偿、优先受让、强制清算、公平待遇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需关注其终止效力及对股权稳定性的影响。

上交所IPO · 主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11-01 · 终止

公司名称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黎明
审核编号
151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1-1-43至第1-1-46页;法律意见书第3-3-1-1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与湘溪创投、时代伯乐、宁波容银、国发新兴等机构股东曾签署含特殊权利条款的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披露文件列明相关特殊条款包括业绩承诺、回购、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偿权、优先受让权、强制清算权、上市相关安排、跟售权、知情权、清算事件等。各方已于2021年12月分别签署补充协议,确认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会在任何情况下恢复执行;相关条款未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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