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金陵环境:发行人作为污水处理企业需持续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排污许可及相关监管要求。

上交所IPO · 主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4-06-30 · 终止

公司名称
江苏金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金陵环境
审核编号
1658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16页至第1-1-119页;第3-3-1-27页至第3-3-1-28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污水处理业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及以上标准。报告期内,各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均执行一级A及以上标准,公司建立尾水水质内控制度、在线监测、尾水排放口规范化及环保部门实时监管机制。安全生产方面,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亦未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方面,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环保查验重污染行业,污泥委托第三方无害化处置,废气通过除臭设备或生物滤池处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已相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募投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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