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长利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易乔木曾以证人身份参与邹太新受贿案审理,涉及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刑事追诉、任职资格和发行条件判断。

上交所IPO · 主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4-06-29 · 终止

公司名称
武汉长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长利新材
审核编号
1502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85页至第1-1-386页;第3-3-1-30页至第3-3-1-3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6年8月11日,易乔木以证人身份参与邹太新受贿案审理。根据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法院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易乔木及长玻实业、长利洪湖工作人员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该案件发生于报告期前,未对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构成影响。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常青街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未发现易乔木有犯罪记录;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相关案件已结案,易乔木、长玻实业、长利洪湖不存在因上述行为被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及追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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