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凤登环保: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份代持,且因部分股权转让及代持信息未充分披露受到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4-06-21 · 终止

公司名称
浙江凤登绿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凤登环保
审核编号
155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61页至第1-1-66页、第1-1-347页至第1-1-348页、第3-3-1-32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公司股东王明霞、余斌、吴仲时、蔡芍英、蔡启宇、徐学兵等曾存在为他人代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代持形成原因包括经营管理团队或关联方人员为便于管理委托名义股东持股、亲友或外部人员委托代为受让或认购股份等。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代持股份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均已清理和规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23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浙江凤登绿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号),对公司处以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法律意见书披露,中国证监会认为发行人存在部分股权转让及代持信息未充分披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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