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金龙股份: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沈根法代叶昆福持有金龙有限出资额的股权代持安排,需关注代持形成、解除、股东适格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

上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4-06-06 · 终止

公司名称
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金龙股份
审核编号
1563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0页至第1-1-31页;第3-3-1-1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沈根法自金龙有限2001年5月设立时起至2002年9月期间,持有发行人10万元出资额,系代叶昆福持有。2002年9月3日,沈根法将其持有的公司20%股权转让给叶昆福,本次股权转让系还原沈根法代叶昆福持有的发行人10万元出资额;2002年9月5日,工商机关核准该变更。叶昆福的出资来源披露为其自有或家庭积累,沈根法、叶昆福均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