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湖期货:发行人部分现有股东不完全符合现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订)》关于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财务指标要求,该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上交所IPO · 主板 · 其他中国法合规事项 · 2024-06-05 · 终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为兴和投资、众孚实业、新湖集团、新湖中宝、昌达贸易、升华投资。招股说明书披露,兴和投资的净资产、众孚实业的净利润、昌达贸易的实收资本、净资产及净利润未达到现行有效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订)》规定的财务指标;但上述股东均于该办法生效前投资入股,兴和投资和昌达贸易符合届时有效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关于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法律意见书披露,兴和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54%股份,为控股股东;黄伟通过新湖集团及其控制主体合计控制发行人91.67%股份,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