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湖期货: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并存在关联担保、历史关联方资金拆借等事项,需关注关联交易公允性、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资金占用。

上交所IPO · 主板 · 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担保 · 2024-06-05 · 终止

公司名称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湖期货
审核编号
172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68页、第1-1-374页、第1-1-375页、第1-1-376页、第1-1-377页、第1-1-378页、第1-1-380页、第1-1-381页、第1-1-382页、第1-1-383页、第1-1-384页、第1-1-385页、第3-3-1-34页、第3-3-1-35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向关联方出售金融产品份额、向关联方采购及销售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接受湘财证券相关服务、在关联方中信银行和温州银行存款并取得利息收入/支付手续费、新湖香港委托新湖国际期货代为投资、公司及新湖瑞丰在湘财证券开设证券交易账户、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偶发性关联交易包括新湖集团为新湖瑞丰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香港万得向新湖香港借款540万港币且未约定利息,该款项于2020年12月偿还完毕;新湖香港向新湖国际期货借款500万港币且未约定利息,该款项于2021年1月偿还完毕;新湖香港与新湖国际期货高频交易技术服务合作终止后30万美元预付款已全部归还。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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