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捷翼科技:发行人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关注持股平台设立、参与人员、控制权影响、锁定安排及离职后份额处理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上交所IPO · 主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4-04-24 · 终止

公司名称
长春捷翼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捷翼科技
审核编号
198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58页至第1-1-63页;第3-3-1-3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于2023年6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97名在职员工通过宁波超立、宁波锐翼参与。宁波超立、宁波锐翼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超捷;相关安排用于激励核心员工,股权激励平台均由周立新、王超实际控制的宁波超捷担任普通合伙人,不会对周立新、王超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员工持股平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合伙协议约定被激励对象在解禁日前离职的,应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符合资格人员并办理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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