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力玄运动:实际控制人历史上通过境外主体持有原经营主体股权,涉及历史代持、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瑕疵及选择新设发行人作为拟上市主体的合规性。
上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4-04-15 · 终止
公开摘要
宁波昌隆设立时由香港利顺达持有100%股权,该等股权系代吴银昌持有;2007年香港利顺达将宁波昌隆100%股权转让给吴银昌全资控股的银座国际并解除代持。交易各方确认代持及解除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慈溪市商务局证明宁波昌隆设立、出资及历次变更符合当时适用规定,香港利顺达曾代吴银昌持有宁波昌隆股权不影响其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及主体资格。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银昌、吴彬境外投资设立银座国际、萨摩亚银座持有宁波昌隆和力玄健康股权,其中招股书披露吴银昌和吴彬当时未按照37号文补办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经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目前该类情形无法补办;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力玄健康、宁波昌隆、银座国际和萨摩亚银座均已注销,吴银昌和吴彬不存在因未办理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受到外汇管理部门处罚,宁波昌隆、力玄健康亦未因此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