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恒兴科技: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实质存在股权代持,后续已解除,需关注历史股权权属清晰性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上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3-08-10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恒兴科技
审核编号
152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1页至第1-1-32页、第1-1-45页、第3-3-1-22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一次股权代持。2006年12月,中港投资提供现金200万元,由张翼、陈维斌、卢荣群作为名义股东代中港投资出资设立恒兴有限,其中张翼代持174万元出资额、陈维斌代持16万元出资额、卢荣群代持10万元出资额。2008年11月20日,恒兴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由张翼、陈维斌、卢荣群将相关出资额转让给张剑彬,披露称该等股权转让实质为代持方先将代中港投资持有的股权转回给中港投资、解除代持关系后,再由中港投资转让给张剑彬,中间省略中港投资一环。代持各方确认对代持形成及解除不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除该等历史代持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