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恒兴科技:发行人曾与投资者签署包含特殊董事会议事规则、估值调整、回购、反稀释、优先认购、共同出售等内容的特殊权利条款,需关注其是否已彻底清理及是否存在恢复效力安排或纠纷。

上交所IPO · 主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8-10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恒兴科技
审核编号
152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2页至第1-1-35页、第3-3-1-22页至第3-3-1-25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8年10月增资时,新股东金浦国调基金、苏商投资、三川投资、单孟川、陈坚与发行人及原股东等签署《增资协议》,其中约定投资方委派董事及若干重大事项需全体董事通过等特殊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月,金浦国调基金、苏商投资与发行人、张剑彬、中港投资、港兴管理、千叶管理、张千、王恒秀、张翼签署《增资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度净利润及投前估值调整、上市期限、回购权、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违约、有效资产被拍卖、实际控制权变更、历史沿革瑕疵影响IPO进程等触发事项,以及回购价格、反稀释、优先认购、共同出售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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