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万丰股份:发行人股东之间曾存在股权激励转让限制及以未如期上市为条件的回购等特殊条款。
上交所IPO · 主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4-03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19年3月,为向姚晨华开展股权激励,御丰投资将所持公司6.70%股权以1元转让给姚晨华;万丰股份、俞杏英与姚晨华签署《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上市前姚晨华所持股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或质押,公司上市推迟或未能实现上市且姚晨华拟转让股权时,应转让给俞杏英或其指定第三方。2019年7月,宁波怡贤、宁波瑞好与御丰投资、公司及俞杏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若36个月内未实现上市,宁波怡贤、宁波瑞好拟转让股权的,应优先转让给御丰投资或俞杏英。俞杏英曾向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出具未如期上市回购股权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