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问题
菲菱科思: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证券发行承诺、分拆上市及板块定位 · 2022-04-07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结合主营业务范围、知识产权与技术先进性、核心竞争力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围绕创新、创造、创意的生产经营特点及成长性等情况,充分论证发行人在业务模式、研发设计、供应链整合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分析并披露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并要求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