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问题

恒光股份: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李嵩阳及李小月等未纳入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1-10-15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恒光股份
审核编号
1000538
审核阶段
问询与回复
页码
第8-1-320页至第8-1-327页;第8-3-6页至第8-3-8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共同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李嵩阳的基本情况;恒光投资股本变动情况,李正蛟向李嵩阳转让恒光投资10%股权的原因及背景,未将李嵩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李小月、李嵩阳、张辉军、胡云花持股比例与其他8人接近且李小月为发行人监事但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第二轮进一步要求披露李小月2004年受让恒光投资股权后至2008年12月担任监事前是否任职,并结合持股、任职、经营决策作用说明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及未将李小月等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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