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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股份:实际控制人认定、一致行动稳定性、郑煤机是否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国企人员投资资格

深交所IPO · 主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4-05-09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速达股份
审核编号
1002807
审核阶段
问询与回复
页码
第1-86页至第1-113页、第3-84页至第3-91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郑煤机和李锡元设立发行人的背景;结合贾建国、李优生自发行人设立以来任职情况,说明二人在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作用及是否与郑煤机相关;结合李锡元、贾建国、李优生持股变化,说明历次出资是否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说明三人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及100万元违约金是否能保证一致行动稳定性;结合发行人设立时主要人员和业务来自郑煤机,说明主要技术是否来源于郑煤机,未将郑煤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说明贾建国、李优生于2009年投资设立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股东资格,并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详细分析郑煤机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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