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度亘核芯:发行人历史融资中存在投资者特殊股东权利条款,部分以创始股东作为义务人的特殊权利附恢复生效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公司历轮融资引入外部投资人股东时,曾约定回购权、公司治理、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最优惠待遇等特殊权利条款。公司与相关股东签署《终止股东特殊权利协议书》后,公司承担义务及责任的特殊权利条款最晚于首次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终止且自始无效;创始股东作为义务人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最晚于首次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之日终止,但机构股东相关终止协议披露,若上市申请撤回、终止、未获审核通过、不予发行注册、注册批复失效或其他未实现合格首次公开发行情形发生,被终止的以创始股东作为义务人的股东特殊权利自动恢复效力、自始有效并具有追溯力。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披露,若公司未能成功上市,部分股东可能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届时公司面临股权结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