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金川瑞翔:瑞翔有限设立时股东首期及剩余出资未按设立批复文件及合资经营合同约定期限缴付,存在迟延出资瑕疵。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出资瑕疵及验资 · 2026-06-29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2006年11月瑞翔有限成立。根据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股东应于2007年2月前完成首期180万美元现金出资、2008年11月前完成剩余720万美元现金出资;实际缴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8月、2009年12月,首期及剩余出资均存在迟延缴付。迟延期间瑞翔有限股东为湖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双方未就此主张违约责任或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