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金川瑞翔:发行人部分股东在增资发行人股份时与控股股东签署协议,约定回购权、反稀释、最惠待遇、优先认购权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申报前已进行清理。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9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甘肃金川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金川瑞翔
审核编号
100441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77页至第1-1-78页;第3-3-1-11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部分股东在增资发行人股份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股东特殊权利条款。涉及股东包括兴陇资本、建信投资、公航旅基金、现服基金、镍都基金、工银甘国投、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上海综改基金以及除陇金基金外其他19名现有股东;主要特殊权利包括退出或回购条款、反稀释、最惠待遇、优先认购权、随售权与优先出售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分红权、知情权、关于延伸审计的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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