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鹏城新能: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及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借款的情形,构成内部控制不规范事项之一。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6-22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深圳鹏城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鹏城新能
审核编号
1004558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297页至第1-1-298页、第1-1-307页至第1-1-311页、第3-3-1-19页至第3-3-1-22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3年8月,发行人代鹏城融慧、鹏城睿志、创始股东平台二号、创始股东平台三号、鹏城慧德缴纳发行人层面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形成持股平台对发行人的借款,合计146.25万元。2023年9月,鹏城融慧代自然人缴纳持股平台层面股权激励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向发行人借款150.00万元。2023年10月18日,发行人与自然人股东凌家树签订借款合同,向其提供借款3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3.65%。招股书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借款的情形,除该事项外,不存在其他资金或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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