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鹏城新能:报告期初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2起尚未了结的诉讼。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诉讼、仲裁及司法执行 · 2026-06-22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第一起为宁波华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案。2025年5月8日,宁波华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违反与其于2021年1月14日签署的《产品开发及供货合作协议》为由,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及认证义务,退还认证费用97,500元,并判令公司及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赔偿损失400,000元;该案已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并于2026年3月6日开庭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在审理中。第二起为发行人与唐天然、唐欣然、宁波华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5年7月18日,发行人以唐天然、唐欣然违规减资、未履行实缴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天然、唐欣然各自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宁波华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合计金额1,061,030.03元;该案已于2026年1月8日开庭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