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金鼎光学: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及直接持股实施股权激励,需关注激励对象、入股价格、锁定和离职安排、是否影响控制权及是否存在上市后行权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6-22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广东金鼎光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金鼎光学
审核编号
1004449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88页至第1-1-91页;第3-3-1-18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股权激励通过鼎盛合伙、鼎励合伙以及直接持股方式实施。鼎盛合伙于2024年1月相关董事会确定激励人员,以8.68元/股认购17.70万股,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17.36元/股;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鼎盛合伙持有635.40万股,占11.05%。鼎励合伙于2025年5月以11.44元/股认购59.90万股,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22.88元/股,持股比例1.04%。刘祥茂于2025年8月以11.44元/股认购50.00万股,持股比例0.87%。激励对象锁定期与上市后适用监管要求相关,触发主动离职、被动离职等特定减资条件时可由指定人员受让相关份额或股份。发行人披露股权激励合计授予127.6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2.22%,未影响控制权稳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股权激励均已授予完毕,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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