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三绿科技: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回售权等投资人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申报时已解除并终止。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2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与投资人签署包含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的情形。2021年12月,人才二号基金、小禾创投、高新投创投、深高投基金与公司及各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股权回售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反稀释、优先清算权、领售权等条款。2022年3月,春谷研究院与公司及各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前次与本次增资投资方之特殊条款权利均以本次协议约定为准。2024年12月,清波投资、金苗基金分别与公司及各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前次与本次增资投资方之特殊条款权利均以本次协议约定为准。招股说明书披露,2022年3月增资约定中“2024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提交申报上市并获得受理”的股权回售权已于2024年12月30日被新条款取代,公司并未实际触发任何特殊投资条款。2025年9月26日,公司与前述相关方签署《终止协议》,解除以上特殊股东权利;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特殊投资条款已对公司无效,不附带任何恢复条款,历史特殊投资条款履行或解除过程未导致股权存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约定及股东特殊权利条款,不会对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