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光远新材:发行人部分投资人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回购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该等安排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时中止或终止。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18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河南光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光远新材
审核编号
1004553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3页至第1-1-34页、第1-1-72页至第1-1-86页;第3-3-1-22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披露,宁波大豪、林州财通、返乡基金、深圳鲲鹏、深创投基金、博裕投资、嘉兴长沛、宁波睿淳、广发乾和、尚融投资、尚融聚鑫、重庆颀昌、信德新材等投资人股东在入股发行人的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实际控制人李志伟或其关联方对投资人股东所持股权的回购义务,部分协议还涉及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发行人不属于承担回购义务的当事人,相关安排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未与公司未来市值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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