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欧尚元:发行人存在一起作为原告的尚未了结诉讼,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诉讼、仲裁及司法执行 · 2026-05-28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公司与辉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阀门《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依约支付阀门相关货款135.99万元,但辉因科技交付的阀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返厂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辉因科技返还阀门货款135.99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支付违约金155.17万元,判令辉因科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辉因科技及其股东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2026年2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津0112民初87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辉因科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公司相关货款135.99万元及利息,辉因科技股东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6年2月,辉因科技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二审尚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