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乐聚智能: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需关注代持形成、解除及股权权属清晰性。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5-26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有限公司设立时,常琳曾替自然人刘宝峰代持乐聚有限股权;2015年12月刘宝峰提供投资款200万元,2016年3月创业主体变更至深圳并新设乐聚有限后,经各方确认,刘宝峰此前投资款转为对乐聚有限9.51%的持股并通过常琳持有。2023年,常琳与刘宝峰协商规范代持事项,刘宝峰同意将其持有的乐聚有限全部股权作价6,000万元出售变现;2023年6月常琳与嘉兴玖兆签署协议,约定将对应股权出售给嘉兴玖兆,截至2023年8月1日刘宝峰已收到扣除税费后的股权转让款净额4,799.50万元。发行人还披露,冷晓琨、常琳、安子威曾替自然人桂秋丹代持乐聚有限股权;2017年4月17日起,冷晓琨、常琳、安子威持有的乐聚有限1.75万元、1.375万元和1.2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股权实际为桂秋丹所有并由三人代持。2019年6月、8月相关方通过股东会决议及《解除股份代持及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代持并转让相应股权,2019年9月2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相关款项已支付至桂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