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乐聚智能:发行人无控股股东,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比例较低,发行后将被进一步稀释,需要关注实际控制权稳定性。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5-26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乐聚智能(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乐聚智能
审核编号
100435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2页、第1-1-65页至第1-1-66页;第3-3-1-8页至第3-3-1-9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自然人冷晓琨、常琳和安子威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三人已签署《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冷晓琨、常琳、安子威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5.92%、6.01%和3.81%的股权,冷晓琨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乐跃合伙间接控制公司7.64%的股权,三人合计控制公司33.38%的股权。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完成后三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将进一步稀释并低于30%,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比例较低的情况,可能对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披露,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