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乐聚智能:发行人申报前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需关注决策程序、锁定安排、离职回购安排、私募基金备案属性及控制权影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5-26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报前通过持股平台乐跃合伙实施股权激励,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乐跃合伙持有公司7.64%股份。2025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已实施股权激励事项、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方案等议案。乐跃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在实现盈利前,乐跃合伙还承诺按披露规则在上市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第四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2%。员工合伙人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自激励股权获授之日至公司上市后满36个月内不得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服务期内如发生主动离职等约定情形,公司有权终止股权激励,冷晓琨有权以1元总价单方要求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激励股权。招股说明书披露,除朴松昊外,乐跃合伙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乐跃合伙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