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正扬科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一新、田虹存在未依中国台湾地区规定取得主管部门核准即赴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投资并受到处罚的情形,且法律意见书披露仍有部分非中国台湾地区投资事项尚未申报。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境外投资、外汇及跨境合规 · 2026-05-22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广东正扬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正扬科技
审核编号
100436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5页至第1-1-36页;第1-1-59页至第1-1-60页;第3-3-1-42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顾一新、田虹存在因未依中国台湾地区规定取得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即赴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投资,而被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情形。2023年5月16日,田虹收到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部门处分书,对其未经许可在中国大陆投资东莞正益、东莞正欣、东莞正旺、东莞正势等企业并经上述企业转投正扬科技事项处予罚款合计新台币5万元,田虹已于2023年5月23日缴纳罚款。法律意见书进一步披露,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部分尚未向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非中国台湾地区投资事项,主要为通过发行人在中国大陆或其他境外地区投资或转投资。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