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朗高科技:发行人与投资人历史上存在股东特殊权利条款,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的条款已解除,但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回购条款存在效力恢复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5-16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5年5月28日,先进制造基金、元禾重元、天凯汇朗、苏州致道、苏州创元、东吴创投及程玉平、任怀勋、江轶、朗高众成、朗高众辉与公司共同签署股东协议,约定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利、回购权、优先清算权、股权转让限制、知情权及检查权等特殊权利条款。相关主体分别于2025年6月12日、2025年8月29日和2026年3月30日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进行解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彻底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且不存在恢复生效情形。实际控制人程玉平、任怀勋作为义务主体的回购权条款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获得正式受理之前一日起终止,但若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未通过上市委审核、被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注册后未在批文有效期内上市或其他导致上市目的无法实现情形发生,回购权终止内容将自动恢复。发行人披露其不是该等回购权义务主体,回购权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或严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投资者权益的约定;但若恢复条款触发,实际控制人可能需履行回购条款,届时可能导致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