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九安智能: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并设置离职、解除劳动关系、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下的份额转让安排,需关注激励安排及上市后行权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3-31 · 中止

公司名称
广东九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九安智能
审核编号
100421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60页至第1-1-61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为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留住优秀人才并调动员工积极性,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股权激励,方式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广州小月、广州九之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等严重情形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所持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应在发生该等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转让给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及/或其指定人员,转让价格按照原始取得价格确定;若发生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死亡、宣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份额权属变动的,已解锁部分不予强制转让,未解锁部分应于发生该等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转让,转让价格为取得该等财产份额的出资金额加年化3.50%利率。招股说明书披露,该等员工股权激励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控制权稳定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涉及上市后行权安排,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或尚在实施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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