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春光集团:公司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需关注代持形成、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规避持股限制以及对股权清晰的影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3-10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春光有限2018年5月设立时,韩国强代韩卫东持有出资额4,350万元、出资比例36.25%,宋兴仁代宋兴连持有出资额2,900万元、出资比例24.17%。2021年5月21日,韩国强、宋兴仁分别将其名义持有的春光有限出资额转让给韩卫东、宋兴连,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春光有限层面的股权代持已全部解除。相关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确认股权代持已解除,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