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宏明电子:改制及设立阶段存在中央拨改贷资金冲抵安置费未经授权主管部门同意、结余安置费未及时返还、暂存股及设立时未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等历史沿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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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摘要
实业总公司改制前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及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部门贷款本息合计8,637,071.89元,并在改制过程中作为净资产一部分用于冲抵职工安置费,但未取得该资金授权管理的信息产业部同意;后续权益人瑞达投资提起诉讼,宏明电子根据终审判决于2020年3月垫付本金及利息合计11,704,474.73元。发行人设立时存在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未及时退还并用于内退人员安置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已计提预计负债1,298.28万元。设立及改制过程中还形成暂存股,暂存股1为股东空置且未实缴到位的初始股本539.04万股,暂存股2为设立后至2007年底部分员工退回股份未履行减资程序形成;宏明电子2000年9月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取得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但未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