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优邦科技:发行人历次融资中存在投资人特殊股东权利及对赌安排,需关注发行人是否作为义务主体、是否存在效力恢复条款及是否符合发行监管关于对赌协议的要求。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5-12-27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东莞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优邦科技
审核编号
100422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1至1-1-44页;第3-3-1-13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瑞枫中以、浩金致盛、瑞枫炎烽、磊晋昶顺、董欣欣、李琴、美锡电子、勤合创业、远致星火、创新资本、大湾区专项基金、红土善利等投资人曾在相关增资或投资协议中约定赎回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知情权、回购权、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等特殊权利。部分早期投资人已永久放弃相关特殊权利;远致星火、创新资本、大湾区专项基金、红土善利等与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方之间的部分特殊权利安排在发行上市申报或受理前终止,并约定在上市申请被否决、撤回或上市失败等情形下恢复。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签署日,对赌协议中公司未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与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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