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广益:发行人与外部投资人签署的A轮投资协议曾约定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认购/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知情权、最优惠待遇及股份回购等特殊股东权利,其中股份回购曾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后续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清理。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5-10-13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广益
审核编号
1003489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5页至第1-1-46页;第3-3-1-13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与比亚迪、万向、景从投资、国元保、天凯汇瑞、吴中高新、创启开盈、徐春华、范琦及夏超华、聚心万泰、夏华超、鼎立鑫、联立星、谢小华于2022年12月12日签署《A轮投资协议》,约定多项投资方特殊权利。2022年12月31日,新广益与相关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将股份回购义务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聚心万泰”修改为“实际控制人/聚心万泰”,发行人的回购义务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且不带任何恢复条件的自始无效;其他相关特殊权利自申报上市材料被正式受理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并约定在未能完成上市等情形下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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