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恒汇: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项股权代持及员工持股平台层面代持安排,申报前已解除。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5-03-24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新恒汇有限设立初期,陈同胜为避免恒汇电子和凯胜电子债务问题影响其所持新恒汇有限股权稳定性,由其兄弟陈同强代持728.20万元出资额,占比5.83%,且未签署代持协议;2018年7月,陈同胜将4.85%股权转让给任志军,该转让实为任志军为陈同胜代持,原因系陈同胜显名股东身份不利于公司取得银行授信或贷款;宁波宏润层面亦存在宗晓艳、王金凤委托其他员工代持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形。相关代持均已通过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等方式解除,申报稿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历史上全部股权代持均已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