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衡泰技术:境外期权计划回落至境内及境内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4-11-28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发行人于2001年在开曼衡泰层面启动境外期权计划,并于2019年、2020年在发行人层面实施两轮境内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2019年7月,开曼衡泰同意对境外期权计划实施方式进行调整,由衡泰有限股权承接境外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2019年11月,发行人在境内设立杭州唯信、杭州慧格、杭州闻涛思道和杭州铭石四个合伙企业承接期权回落。2020年11月至12月,发行人设立宁波衡槐、宁波衡杉、宁波衡松作为境内限制性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报告期各期,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48.55万元、147.63万元和157.70万元;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