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毓恬冠佳:发行人设立及历史减资过程中存在赵冶茜代鞍山毓恬持股的股权代持安排,并因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产生补缴税款事项。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4-11-19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18年赵冶茜就2017年11月10日减资董事会决议效力及工商变更登记提起诉讼,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赵冶茜持有的毓恬冠佳有限股权系代鞍山毓恬持有,实际持有人为鞍山毓恬,并确认该次减资董事会决议有效。赵冶茜于2018年10月9日、鞍山毓恬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确认函,确认代持关系及解除真实且无纠纷或潜在纠纷。代持期间,因赵冶茜华侨身份,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09年12月第一次减资后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2014年,公司自查并经青浦区税务局确认应补缴2010年和2011年优惠税额849,158.08元,已完成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