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亚德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自然人股东、国发顺兴、汾湖创新曾约定回购权、优先出售及优先清偿权、反稀释等特殊股东权利,并在申报前进行解除。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08-21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2017年至2021年期间,发行人、上海亚德林、沈林根分别与自然人股东、国发顺兴、汾湖创新签署含特殊权利条款的补充协议,涉及特定情形下的回购权、优先出售及优先清偿权、反稀释等安排。2022年1月至4月,相关方分别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相关特殊权利自发行人递交IPO申报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以孰早为准)起终止效力,不可恢复且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