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麦机械:控股股东新麦企业及其控制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同业竞争及独立性 · 2024-08-02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文件披露,新麦企业与发行人均涉及烘焙设备及相关产品业务,存在部分产品、客户和市场重合。集团内部按照区域和市场进行划分,发行人主要负责大陆市场及部分境外市场,新麦企业保留台湾地区及若干历史客户市场,并逐步退出或转移部分境外客户。控股股东及相关主体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业务机会的承诺。